老师您好!请问企业之间可以无偿借款吗?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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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9 | 提问时间:2021 01/24 19:14
企业之间无偿借款通常情况下根据实施办法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视同销售,除了以下两种情形:
(一) 统借统还
由于金融企业有时不愿意受理中小企业贷款,会出现由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的业务,政策规定,统借方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不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根据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十九项第7目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分成两类:一类是企业集团或核心企业分拨给下属单位,即借款在企业集团统筹;另一类是企业集团经过财务公司分拨给企业集团或下属单位,即借款在财务公司统筹,集团或下属单位要用资金需另签合同。
享受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具备合同或协议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或对外发行债券的协议;
(2)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转贷给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的合同或协议;
2. 资金流向
分两种:
(1)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下属单位;
(2)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企业集团——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
3.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4. 统借方只能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不能是下属单位,如下属单位向银行借款拔给集团内其他企业使用,不属于统借统还。
5. 统借方与下属单位属于同一个企业集团。
6. 贷款方只能是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不能是非金融企业。
7. 办理免税备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9。
2021 01/24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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