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关联企业提供研发服务,研发成本(人员人工、材料、折旧等)全年一次性与关联企业结算,我方提供研发服务发票,对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成本价结算。请教老师,这样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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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3 | 提问时间:2021 01/22 13:08
您好:
委托研发中,委托方按照价格的80%进行加计扣除,这里已经把20%的利润刨除了,所以您按成本结算并不合适,这样会引起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隐患,即关联方交易定价不公允。
2021 01/22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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