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年4月1日,购入3年期国库券,实际支付价款为2034万元,债券面值2000万元,每年4月1日付息一次,到期还本,票面年利率为5%,实际利率为4%。A公司将其划分为债权投资。税法规定,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求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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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5 | 提问时间:2020 12/26 10:52
同学,你好。
(1)该国库券2×18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2034-(2000×5%×9/12-2034×4%×9/12)=2020.02(万元)
(2)其债权投资实际处置时,税法允许税前扣除金额与账面价值一致,即计税基础=2020.02万元。
(3)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的,其账面价值是等于计税基础的。国债利息收入不属于资产也不属于负债,但是可以将其以负债的形式计算其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以抵扣的金额,因为国债利息收入在未来是不可以抵扣的,也是不纳税的,所以此时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麻烦同学评价一下,谢谢。
2020 12/26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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