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税务师中个人所得税章节里面:讲到"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的税率,计算扣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通过“劳务报酬所得”里面又讲到“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请问兼职律师取得的所得,为何不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
![](/wenda/images/newWd/search.png)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http://member.chinaacc.com/homes/resources/images/home/avatar/1.jpg)
84784981 | 提问时间:2020 11/29 17:27
你好,同学。这是特殊,前面 所讲的是正常情况,你这律师是特殊情况的处理。
2020 11/29 19:33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