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要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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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9 | 提问时间:2020 11/14 12:46
参考处理
近日在看广东税务发布的2019年汇算清缴热门65问中,其中有几个关于企业取得的款项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的问题,摘取如下:
1、某企业从当地政府取得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援企稳岗补贴是否应并入应税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是否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呢?
3、企业按照政策规定收到的增值税减免税款、增值税进项税金加计抵减收益以及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是否要确认为收入?
企业的收入要么交税,要么不交税,其中不交税的部分又可以区分为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正确理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可以避免错误思想导致的多交税或少缴税的风险。
一、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顾名思义,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具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
1、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之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要纳税调增;用于支出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要纳税调增)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作为不征税收入后,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第6年开始作为应税收入交税)
因此对于第一个问题,从当地政府取得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援企稳岗补贴,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如果不符合,应作为应税收入核算。
这里会引入另外一个问题,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需要交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孽生的利息是免税的,那么在税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除了非营利组织,别的企业不征税收入取得的孽生利息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所以,不要一味的认为取得的是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就一定不交税。
二、免税收入
同样是不交税,还有一种收入叫免税收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虽然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都不用交税,那为什么还要区分?
这里最大的区别就是取得的不同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财产,折旧或摊销的处理。
对于上述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然而不征税收入不可以。
因此,对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选择,至少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相对应的支出需要做调增处理;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能加计扣除,选择需慎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第二条第(五)项明确,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如果选择作为应税收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75%),但需要考虑的是,如果作为应税收入,有可能导致企业不符合其他优惠条件【可能会导致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下降(低于70%)而无法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或者是高新技术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下降(低于60%)导致丧失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在实际运用中要综合考虑。
对于文初的第二个问题,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因此,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不需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于第三个问题,收到的增值税减免税款,应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金加计抵减政策计入“其他收益”的科目的加计抵减收益,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对企业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获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款,属于对可结转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退还,因此不属于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范围。
2020 11/14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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