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12月发生如下相关交易或事项:
(1)3日,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200万元,增值税税额26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12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时,甲公司得知乙公司资金流转暂时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库存商品积压,仍将商品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同时纳税义务已发生。
(2)5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标价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成本为160万元,由于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并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甲公司于当日发出商品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于当月20日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计算现金折扣时考虑增值税。
(3)15日,甲公司将仓库积压的原材料一批出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款项已存入银行。该批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18万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
(4)31日,本月月初与乙公司签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中级职称#
84784990 | 提问时间:2020 11/13 15:12
你好,需要计算,做好了发给你
2020 11/13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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