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计提折旧和一次性计提折旧的税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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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5 | 提问时间:2020 10/13 15:41
同学你好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是则对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给以极大优惠的政策,该政策涵盖旅游业、高新技术企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领域。其中,有一条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购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为“一次性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税前扣除历来是企业比较关注的地方。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疫情防控政策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出现过——这条特殊时期、特殊对象、不限金额享受的特别税收优惠,不在本篇讨论之列。
准则当中的加速折旧法
固定资产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其中,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被称为加速折旧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发生变化,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企业选用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年限平均法下,各期计提折旧均衡,缺点是忽视了固定资产使用强度和效率。加速折旧法,特点是能使固定资产在早期使用时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使得固定资产成本在估计的年限内得到最大补偿,对技术更新和物价波动等不良影响有一定的抵御作用。
这里需要提醒一下,固定资产在核算上一般不存在一次计提折旧的做法,除去这种情况——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通过“专项储备”进行会计处理,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按照固定资产原值一次计提折旧。
税法的加速折旧规定
(一)上位法对加速折旧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和《实施条例》九十八条都提到了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该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税法上的加速折旧法是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使用方法和准则要求一样。缩短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也有加速折旧作用,但是,分类上不属于加速折旧法。
(二)有关加速折旧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于2014年到2019年下发几次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出台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主要包括: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上述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加速折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将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展至所有制造业领域。
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提到了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规定。但是,这两个文件被《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囊括。不算上此次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税收优惠,目前,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形成的格局是:
在2018至2020年期间,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的设备、器具,不论用途皆可一次性税前扣除;超过500万的可按照规定加速折旧。
2020 10/13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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