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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甲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6.4.1甲公司开工建设某住宅小区,于2019.5.31全部竣工决算并达到预售条件取得预售许可证。甲公司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发成本中地价为5000万元,土地面积为1.5万平方米,可供销售的建筑面积为50万平方米。2019年9月、10月、11月陆续收到客户支付的预收款65400万元(假设每个月各收到预售款21800万)。当年支付给建安企业的含增值税工程价款21800万,取得建安企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20000万元、增值税额1800万元已认证抵扣。2019.12月份小区办理已预售房屋的交房手续,且给业主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截止2019.12月份,累计销售建筑面积为33万平方米,累计预收房款65400万元. 我国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采用一般计税法下,该企业期初有留抵进项税额500万元。简易计税法计税和一般计税做分录
84785043 | 提问时间:2020 10/02 17:06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同学你好 借 银行存款 654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应交税费 增值税 5400 借 开发成本 20000 应交税费 增值税 1800 贷 银行存款 21800
2020 10/04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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