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财务软件#
老师你好,办理新公司注册完在电子税务局备案要上传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你能否发下电子档给我,谢谢!
84785022 | 提问时间:2020 07/28 15:42
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管理,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核算。运用会计核算手段,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进行准确、及时、完整地核算和反映。(二)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强化内部会计控制,对经济业务事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规范会计行为,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三)服务。为全行经营管理的正常开展提供有效的会计服务。 第三条 会计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行应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正确组织会计核算。 第五条 各级行负责人应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七条 对外营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综合柜员制或复核制模式。 第二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八条 各级行应设置会计部门,按规定配备会计人员。 第九条 各级行应遵循内部控制的要求,根据业务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职责,保证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 第十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会计职业道德。(二)具备必要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三)身体状况良好,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四)办理假币收缴的业务人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五)会计部门负责人除具备本条前三款要求外,还应当具有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连续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十一条 对外营业机构必须配备会计坐班主任,实行会计坐班主任按日坐班。 第十二条 会计部门负责人和会计坐班主任变动,必须征得上一级会计部门同意;其他会计人员变动,必须征得会计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十三条 各级行应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培训。 第十四条 各级行应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考核。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不执行制度、玩忽职守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任用会计人员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本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部门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七条 表内科目账务记载采用复式借贷记账法,表外科目账务记载采用单式收付记账法或复式记账法。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业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填列,应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外币业务实行分账制核算,即以人民币和每种外币分别设置账簿,对各种外币的收付,应按不同的原币分别核算,期末编制会计报表时,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凭证合法,操作规范;科目账户,使用正确;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重要业务,复核授权;他行票据,收妥抵用;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内外账务,定期核对;印押(压)证,分管分用;重要凭证,领用登记;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质量应达到“五无、八相符”,即账务无积压,结算无事故,计息无差错,记账无串户,存款无透支;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账卡、账簿、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第四章 会计科目与账户 第二十二条 会计科目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表外科目主要分为或有事项类和管理备查类等。 第二十三条 会计科目的编号、设立、变更与撤销均由总行统一负责,省级分行因核算或管理需要增设会计科目的,报经总行批准后,由总行统一增设。会计科目变更,在年度中间通过会计分录结转;年度终了,采用新旧科目结转对照表方式结转。 第二十四条 会计科目下设账户进行明细核算。(一)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与撤销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和农发行总行的规定。(二)内部账户分为标准账户和非标准账户。标准账户由总行统一规定核算内容,统一设置和管理;非标准账户由各级机构根据实际业务核算需要设置和管理。 第五章 会计凭证 第二十五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具备记账凭证要素的原始凭证可直接用作记账凭证。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办理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 第二十七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一)凭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凭证名称、编制凭证的日期、出具凭证单位名称或编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等。(二)凭证的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三)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出具单位的有效印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出具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名或盖章。(四)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部门名称、日期以及文件字号,或将批准文件作凭证附件。(五)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六)票据凭证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受理原始凭证应认真审查各项内容是否正确完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联次和附件是否齐全,印章是否完备真实,账号与户名是否相符,是否超过有效期,是否应为本行受理等。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九条 记账凭证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一)基本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及经济业务事项自行编制的凭证。按其性质分为八种:现金借方凭证;现金贷方凭证;转账借方凭证;转账贷方凭证;特种转账借方凭证;特种转账贷方凭证;表外科目收入(贷方)凭证;表外科目付出(借方)凭证。(二)特定凭证又称专用凭证,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设置。主要包括结算凭证、汇划凭证、存款凭证、贷款凭证、收息凭证、收费凭证等。 第三十条 记账凭证的编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一)记账凭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编制凭证的日期;收付款人户名和账号;开户行名称和行号;币种符号和金额;款项来源、用途或摘要、附件张数;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开户行及有关人员印章等。(二)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编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但不得将不同类别和内容的原始凭证汇总编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三)编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重新编制。 第六章 账务核算 第三十一条 账务核算是根据所发生的业务事项按账户登记分户明细账和按会计科目生成总账的过程。 第三十二条 会计账簿分为基本账簿和辅助账簿。(一)基本账簿主要包括:1.总账。按照会计科目设置,每日按会计科目借、贷发生额分别记载,并结出余额的账簿。2.分户账。按照单位或资金性质设置账户,连续记载各项经济业务事项的明细记录。3.流水账。按照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的账簿。(二)辅助账簿主要包括:1.登记簿。为了对某些业务备忘、控制和管理而设置的辅助性账簿。2.余额表。反映每日营业终了分户账最后余额的表式。 第三十三条 会计账簿记载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会计账簿格式由总行统一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计账簿记载,按规定需要复核或授权的账务必须做到换人复核或授权。 第三十五条 会计账簿记载发生错误,不得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消除,应按照下列方法进行错账更正。(一)当日错账,按照业务管理权限进行更正。(二)本年度隔日错账通过红蓝字冲正。(三)以前年度错账通过蓝字反方向更正。(四)凡错账冲正影响利息计算的,须计算应加、应减利息积数,并对利息积数进行相应调整。(五)错账冲正时应在原错账凭证上用红字注明冲正日期,加盖记账人员名章,并在冲正凭证上注明错账日期及原因。(六)错账冲正须经会计坐班主任审核授权,并在工作日志上详细登记错账日期、冲正金额及冲正日期等。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应定期或不定期核对内部账务和内外账务,做到日清月结。(一)内部账务核对。按日核对实际库存现金与现金科目总账余额、总账与同一科目下各分户账的发生额及余额、重要单证账户余额与实物库存;按旬核对重要物品登记簿与实物库存;按月核对贷款分户账与借款凭证、分户账与相关登记簿;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大额低值易耗品及抵质押品进行一次账实核对。(二)内外账务核对。按日核对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按月与存款人核对存款分户账,与存款人另有约定的,按双方书面约定办理;按月与借款人核对贷款分户账,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按双方书面约定办理;按月核对同业往来款项;定期核对应收利息、系统内往来资金及利息。 第七章 利息计算 第三十七条 利息应根据规定的计息范围、利率和结息期计算。 第三十八条 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0)。利率换算公式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外币计息天数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利息计算的基本要求。(一)各种存贷款的结息日期,除按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办理外,一般分为三种。1、定期结息。存、贷款定期结息分为按月、按季和按年固定的日期结息。按月结息为每月20日;按季结息为每季末月20日;按年结息为每年12月20日。计算出的利息应于结息日期的次日(21日)入账。2、约期结息。定期存款根据约定期限,于到期或支取时一次结算利息。3、随时结息。非结息日存款人结清账户、提前或逾期归还贷款时,应随时结算利息。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二)存、贷款计息,按“算头不算尾”的方法确定计息天数,即从存入、贷出当日起息,取款、还款当日不计息。定期存款(或贷款)到期日为节假日,在节假日前最后一个营业日支取(或归还),应扣除到期日与支取(归还)日之间的天数(算头不算尾)按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节假日后支取存款,按过期支取存款计算利息。(三)发行金融债券、票据交易等业务应按规定期限计提利息。(四)凡利率调整后需分段计息的,应按调整时间和相应利率划分阶段,分别计算。(五)利息金额计算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六)除个人存款利息可支付现金外,其他存款利息一律通过转账处理。(七)利息收付应对外签发存、贷款利息通知单。(八)系统内往来利息的计算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利息计算方法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一)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二)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计息期为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也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每年为365天(闰年为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第四十一条 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根据利率管理规定,按照贷款本金利率及结息周期计收复利。对逾期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应根据利率管理规定,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第八章 年度决算与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年度决算前,各级行应认真做好清理资金、核对账务、清查财产和核实损益等准备工作。 第四十三条 凡属年度决算日业务,应在当日处理完毕,并做好内部账务及内外账务的核对工作。 第四十四条 年度决算日终了,各级行应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业务状况表、附注等。 第四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期分为: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四十七条 各级行的外币会计报表应按照规定的汇率和方法折算为人民币会计报表后,并入全辖汇总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晰。 第四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本级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及制表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九章 现金管理 第五十条 现金收付应依据合法有效、要素齐全、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办理,一户一清、当面点清。综合柜员制模式下,现金业务实行限额授权、大额复点;复核制模式下,现金业务实行双人临柜、钱账分管、换人复核、收付分开。 第五十一条 现金收入应先收款后记账,并审查现金来源的合理性。现金支取应先记账后付款。现金支取范围应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大额现金收付应实行提前预约。 第五十二条 现金整点应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晰。捆扎好的票币,每把(卷)上须加盖带行号或行名的经办人名章;成捆封签的,应做到行名、券别、金额、封捆日期、封捆人名章和复核员名章齐全。 第五十三条 各级行应认真履行反假币义务。(一)办理现金业务过程中发现假币,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假币收缴,登记“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二)对于可疑票币,必须经手工和仪器双重鉴别,一时难以确定真假的票币,应向持票人开具临时收据,并将可疑票币送当地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鉴定。(三)会计人员不履行鉴别制度误收假币,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现金库款管理。(一)坚持现金碰库(箱)。营业前,经办人员应将现金实物与前一工作日现金余额进行核对,并经会计坐班主任卡把验收。中午下班前,经办人员对上午收付的现金进行账款核对,碰数入库。营业终了,经办人员应进行账款核对,并经会计坐班主任卡把验收无误后,办理入库(或寄库)手续。(二)营业期间的现金应随时放入现金箱或保险柜,经办人员临时离开营业场所,必须将现金箱或保险柜上锁,大宗现金入库保管。(三)库款钱箱交接应谨慎确定交接地点,严密交接手续,确保交接安全。交接地点必须处于电子监控可视范围之内。 第五十五条 现金运送必须坚持“严守秘密、专车专人、两人以上(不含司机)武装押运”。委托押运的,应签定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不具备设库条件的营业机构可采取寄库方式保管库款。寄库双方应签定寄库协议,明确责任,严密寄库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残缺、污损票币管理。(一)残缺、污损票币除按流通票币整点外,还应对主币分版捆扎,每把票币两端各用纸条扎紧,加盖经办人名章,成捆的应加具封签。已凑成把的残缺、污损票币和成捆的其他残缺污损票币,应及时交存当地人民银行,未成把的,入库存放并与正常流通币分开。(二) 残缺、污损票币兑换应先收款后付款。数额较大、残缺、污损严重或难于鉴别的票币,应报当地人民银行。(三)残缺、污损票币的挑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标准执行。凡经挑剔和兑换收进的残缺、污损票币以及按人民银行规定已停止使用和只收不付的票币,按规定进行整点后,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四)凡发现印坏票币,如图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及漏印花纹等,应予收回,连同原封签送当地人民银行。 第五十八条 错款处理。(一)发生现金错款,应及时组织查找,力求挽回损失。对当日查找无着落的错款,应向上级行报告。千元以内报二级分行;千元(含)以上万元以下的报省级分行;万元(含万元)以上的报总行。(二)对当日查找无着落的错款,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暂列“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不得空库或溢库。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现金调拨过程中发现差错,应先检查本行在款项调运、保管、复点过程中是否发生问题。经调查认定,确非本行责任时,应将有关证件及详细经过及时提供调出行查找。如确认为调出行差错,由调出行处理;如不能确认调出行责任,由调入行按审批权限报损或报溢。 第五十九条 票样管理。(一)各级行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样管理。票样的分发、保管应登记券别、版别、图景、号码、张数、领用行或分发行名称、领用人和保管人等。换人保管时,应严格交接手续。真假人民币鉴别手册和资料也应照此办理,并注意保密。(二)机构合并或撤销时,应将票样和反假资料如数上交原分发机构;行政区域变更,应将票样和反假资料情况分别报原分发机构和变更后的上级机构,由原分发机构和变更后的上级机构分别办理注销和领用登记手续。(三)票样不得进入流通。发现流入市场的票样,均应收回,并向持票人追查票样的来源。如确系误收,可按兑换办法兑回,兑付款暂列“其它应收款”科目,查清后票样丢失机构应偿付兑付款。票样收回后,应根据票样号码追查责任,对有关失职人员严肃处理。如非本机构经管的票样,应逐级报上级机构追查。 第六十条 各营业机构应根据现金收付业务的实际需要配备保险柜、点钞机、反假鉴别仪器等设备及用具。 第六十一条 不具备自办现金业务条件的营业机构经省级分行批准后,可委托其他商业银行代理现金收付业务。委托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第十章 重要物品与重要单证管理 第六十二条 重要物品主要包括:会计印章、密押、压数机、IC卡、密钥、库房(保险柜)钥匙、预留印鉴卡及抵(质)押物品等。 第六十三条 会计印章(含印模、防伪文件)主要包括:业务公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章、票据受理专用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转讫章和业务处理讫章等。会计印章管理的基本要求:(一)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由总行统一刻制和销毁;本票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章等应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刻制和销毁;其他会计印章的刻制和销毁由省级分行负责。(二)会计印章的发放及领取实行逐级负责、双领双签。(三)会计印章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放置。营业终了或非营业时间,会计印章应加锁入库(保险柜)。(四)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五)会计电子化系统打印输出的操作人员名称或代码,视同本人签章。 第六十四条 密押包括密押机具、密押编制方法和相关操作手册。密押由总行统一采购,逐级下发,统一销毁。密押员操作手册和管理员操作手册按照绝密级资料保管。密押机具与操作手册应分开保管。压数机视同密押机具管理。 第六十五条 在用IC卡实行个人负责制,谁使用、谁保管。备用IC卡应指定专人保管,并做到保管与下发职责相分离。 第六十六条 抵(质)押物品包括抵押物和质押物(权)。抵(质)押品出入库需经有权人批准,并严格交接手续。 第六十七条 密钥、库房(保险柜)钥匙、预留印鉴卡等重要物品应落实保管人员,明确保管及使用责任。 第六十八条 重要单证主要包括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一)有价单证是印有固定面额的特殊单证,包括债券以及印有固定面额的其他有价单证。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保管。(二)重要空白凭证是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客户填写金额等要素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或证明资金权属关系的空白凭证。主要包括存单、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开户证实书、汇划专用凭证等。 第六十九条 重要单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有价单证以面额记账,重要空白凭证按照每份人民币一元的设定价格记账。已兑付的有价单证设置表外科目单独核算。 第七十条 重要单证的发售或签发应先收款后办理,并进行销号控制。发现多页、缺页、漏页、错号等情况,应将差错部分留查,不得发售。 第七十一条 重要单证的运送、出入库和保管比照现金管理要求办理。 第七十二条 非业务需要不得领用重要单证,确因内部教学和练习需要使用的,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领用,领用前应做出明显作废标记,使用后及时销毁。 第七十三条 对停止使用、残损的重要单证应做出明显作废标记,入库保管。重要单证销毁应由组织印制的机构审批。 第七十四条 待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得预先盖好印章备用。严禁客户签发应由银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凭证附件。开户单位销户时,应及时收回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确实无法收回的,应由开户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第七十五条 各级行应建立重要物品和重要单证登记管理制度。其入库、发放、领用、出库、出售、停用、上缴及销毁都应在保管使用登记簿上详细记载,并办好相关手续。 第十一章 库房管理与查库 第七十六条 各营业机构的库房必须坚固、隐蔽,并具备防火、防潮、防盗功能。金库和守库室的建造、安全设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银行金库标准》。 第七十七条 省级分行库房的设计方案由总行财务会计部门和保卫部门共同审批;省级以下机构库房的设计方案统一由省级分行财务会计部门和保卫部门共同审批。库房竣工后应报当地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验收。 第七十八条 库房管理应遵循下列要求:(一)所有现金、重要物品和重要单证应入库保管。库内现金、实物应按种类、券别摆列。不成捆的钞券,应装箱加锁,库内不得散放未整点现金,不得存放非保管范围内的物品。(二)实行“双人管库”。管库人员应分工明确,出入库时同进同出,对出入库的款项、实物相互复核,共同负责。(三)实行“双人守库”。非营业时间应指派两名以上人员负责看守库房,两名管库员不得同时守库。建立守库登记制度,严格交接班手续,非守库人员不得进入守库室。(四)非管库人员(本机构查库人员除外)因查库进入库房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上级行有关人员查库应持本人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待身份确认后方可进入库房。(五)库房应装备两把不同钥匙的锁,并备有正、副钥匙各一套。正钥匙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使用,保管其中一把正钥匙的,不能再保管另一把正钥匙。副钥匙由管库人员和会计坐班主任共同密封签章后,交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保管。动用副钥匙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由管库人员及会计坐班主任共同启封,并做好详细登记。(六)库房管理应达到无火灾隐患、无潮湿、无鼠咬、无虫蛀,库内各种设施(防潮及灭火设备、防爆灯、应急照明灯和自动报警装置等)应经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库房安全。 第七十九条 各营业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查库。(一)会计坐班主任每旬至少应查库一次,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每月至少应查库一次,单位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查库,节假日应重点抽查。上级行应不定期组织对营业机构进行查库,并对其查库工作进行检查、督导。(二)查库的主要内容包括:盘点库存现金、重要物品、重要单证等实物是否与账簿记载相符;出入库交接手续是否齐全;库房管理及守库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三)查库过程中,库房管理人员必须自始至终在场陪同,回答查库人员的询问,服从查库人员安排,但不得参加清查库款。(四)查库完毕,管库人员应对库款重新清点核对,以明确责任。查库后查库人员应将查库情况逐项登记,并由查库人员和管库人员共同签章。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并认真查找原因。 第十二章 会计电子化管理 第八十条 会计电子化系统的开发与管理应遵循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及相关规定,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全系统使用的会计电子化系统由总行负责组织开发、测试和推广,未经总行同意各级行不得自行开发和修改。(二)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成功后须经过验收测试和试运行,方可投入使用。(三)会计电子化系统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第八十一条 各级行应建立与会计电子化系统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的安全、可靠。(一)系统分析设计、系统操作、文档资料保管等职责应相互分离,系统开发人员不得从事系统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系统维护人员不得从事系统应用操作。(二)建立系统维护机制,加强对会计电子化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妥善保管系统维护资料,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三)系统业务数据修改应履行报审、审批手续,修改情况应予以记录。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修改系统数据。 第八十二条 各级行应建立会计电子化系统的应急预案,完善预警机制,对系统运行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章 会计监督与检查 第八十三条 各级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对本机构的经济活动实施会计监督。监督的重点内容包括:实物财产、大额现金收付、结算往来款项、财务收支、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等。 第八十四条 各营业机构办理会计业务时,应履行柜面会计监督职责,对审批手续的完备性、事项的合规性和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会计坐班主任应按日对本机构全部账务进行监督,对大额资金汇划、信贷资金支取、错账冲正等重要事项审核把关。会计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机构会计业务进行检查。 第八十五条 各级行应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业务特点,按照监督制约、授权分责的原则,完善内部会计控制。 第八十六条 会计岗位设置应保证不相容职责分离。不相容职责分离主要包括:记账与经济业务事项的经办、审批相分离;记账、复核与授权相分离;记账与对账相分离;记账与票据交换相分离;印、押(压)、证分管分用;电子化系统的开发与运用相分离;现金收付与会计档案保管相分离;会计与稽核相分离。 第八十七条 复核制模式下,所有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所附单据必须换人复核并签章。 第八十八条 各级管理行应建立会计检查辅导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检查辅导人员,制定辖内检查辅导的工作办法和流程。省级分行至少每半年对辖内机构开展一次会计检查辅导。二级分行至少每季对辖内机构开展一次会计检查辅导。 第十四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八十九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因故离岗或机构撤并、转移隶属关系,移交和接收双方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十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对分管的内外账务进行清理核对,对保管的现金、重要单证、会计账簿、库房和保险柜钥匙、印章等重要物品进行清理核实,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接收人员应当按移交清册的内容认真核对,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事项。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接收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移交清册一般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九十一条 会计工作交接内容。(一)会计部门负责人交接的主要内容。1.交接日余额表。2.编制移交清单,列明会计部门保管的印章、密押(编押机)、压数机、档案文件、资料及应移交的其他物品等。3.写出交接工作书面说明,列明账务差错、悬案和未了事项、人员分工、全辖会计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移交接收人员。(二)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的主要内容。1.编制移交清册,将经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重要单证、会计印章、密押(编押机)、压数机以及文件资料等核对清楚后,逐项移交接收人员。2.对正在办理的未了事项,提交书面说明并向接收人员交接清楚。 第九十二条 会计人员短期离岗,会计部门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称职的人员代理其工作,并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交接登记簿备查。交接双方除认真核对账务并签章证明外,对待办事项、遗留问题均应交待清楚。 第九十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坐班主任监交;会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坐班主任交接,由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监交,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机构撤并的会计工作交接应在上级机构统一组织、安排下开展。被撤并机构应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配合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并编制清算报表。未移交完毕,会计人员不得离职。机构撤并涉及系统参数变更的应报告总行。(一)被撤并单位会计工作移交按下列规定执行。1、被撤并单位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应全面核对账务、处理账务遗留、清点财产、整理会计档案,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账簿、账卡和内外账务全部相符。未了事项应写出说明。2、编制移交清册,按科目和账户编制余额划转清单(可用余额表代替),移交接收单位。划转后各科目均无余额。3、账务划转后,应编制移交日止的当月业务状况表(各科目余额为0),接收单位和上级单位各执一份。(二)接收单位应根据移交清册和余额划转清单,认真核对无误后,通过会计分录将被撤并单位账务并入本机构账务。 第九十五条 机构不撤销仅转移隶属关系的行,不办理账务交接手续。交接事项由双方管辖行办理。原管辖行应将移出行的各科目上年末余额,编制或打印转移余额明细表,新旧管辖行凭此调整全辖会计报表上年末余额,并在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中说明。 第十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九十六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九十七条 各级行应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及时装订、完整收集、分类整理、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九十八条 会计档案装订。(一)会计凭证可视业务量大小,逐日装订或合并装订,合并装订的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且不得跨月,不同日期应通过封面隔开。(二)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应按保管期限整理,定期装订。总账、分户账、流水账、余额表及系统打印的登记簿应视业务量大小分别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装订;手工登记簿应采用订本式,连续登记;会计报表应视业务量大小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装订。(三)已装订的会计档案须在装订处加封,并由业务主管和装订人员在加封处加盖名章,会计档案封面内容须填写完整,印章加盖齐全。 第九十九条 会计档案保管。(一)会计档案应当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采用磁、光盘等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二)会计档案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条件,磁介质档案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磁条件。(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应分别满足各自保管期限的要求。光磁介质的会计档案应当永久保管, 定期检查,防止存储介质损坏,并实行异地双备份。纸介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15年、5年和3年四类。1、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包括:各级行本身及全辖汇总年度会计报表;资本金明细;客户挂失登记簿及申请书、补发存单、存折的收据;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开销户登记簿;机构变动交接清册、代理行办理移交的交接清册及相关交接清单、交接登记簿、书面说明;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及扣划书;账销案存记录;会计电子化系统停止使用或重大修改后,业务需求等项目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新旧系统切换日的会计资料、综合柜员制与复核制模式切换资料;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会计资料。2、保管15年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及附件;总账和分户账;下级行上报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各级行本身及辖内汇总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人员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交接清单、交接登记簿、书面说明;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的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的相关档案资料;权利义务已终止的借款合同和其他经济业务合同;其他需要保管15年的会计资料。3、保管5年的会计档案包括:下级行上报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对账回单;余额表;业务状况日报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的固定资产卡片;备查登记簿;其他需要保管5年的会计资料。4、保管3年的会计档案包括:交易流水和分录流水;不定期报表资料;会计监督检查资料;其他需要保管3年的会计资料。对以上保管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省级分行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扩大保管范围和延长保管期限,但不能缩小范围和缩短期限。对于账务尚未查清、仍需要继续清查的,保管期限应予延长。 第一百条 会计档案移交。(一)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如档案管理部门库房条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或其他原因,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可在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应保持原卷册和封装。个别确需拆封重新整理装订的,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和会计部门负责人同意,由两部门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二)因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机构,其会计档案应由其上级行代管;机构合并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由合并后的机构统一保管。(三)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方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件)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两份,由移交方和接收方分别保存。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无误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章。单位之间移交会计档案时,应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一百零一条 会计档案调阅。各级行应当建立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严格会计档案调阅手续,切实防止丢失和泄密。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调阅人提出申请,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并办理登记手续。内部调阅会计档案时,应由会计人员将查阅结果告知调阅人,调阅人不得直接接触会计档案;外部查阅档案时,应有本行会计人员在场陪同。查阅人所需的证据和有关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但不得将原件拆封、抽换和借走,不得在会计档案上涂画。需调阅总行保存的磁介质数据档案的,应逐级报告总行。 第一百零二条 会计档案销毁。(一)销毁程序。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由保管部门编写档案销毁报告,说明销毁理由、原保管期限、数量等内容,连同编制的销毁清单,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二级分行、县支行会计档案应报经上一级行书面批准后方可销毁。(二)会计档案销毁时,应由会计部门、内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共同派人现场监销,并在销毁清单上签章确认。(三)已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在会计档案目录中注销。会计档案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单一式两份分别由会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四)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并重新确定保管期限,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一百零三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保管不慎造成会计档案毁损、丢失的,应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并尽快补齐会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并由单位出具相关说明;确实无法补齐的,应由当事人写出书面说明,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对因保管不慎造成会计档案毁损丢失的,应严格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上述相关说明、证明应比照被毁损、丢失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保管备查。 第一百零四条 会计档案保管应执行我行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各级行应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不准私自携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重要文件、合同、单据等离开指定地点。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机构。 第一百零六条 代理农发行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委托代理核算办法》及有关协议办理农发行业务。 第一百零七条 本制度由农发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一百零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出纳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检查督导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检查督导工作操作规程》、《关于修订会计、出纳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综合柜员制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0 07/28 15:44
1条追问解答 查看全部
下载APP,拍照搜题秒出结果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