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用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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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66 | 提问时间:2020 07/20 09:52
你好 根据现行个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bai发《征收个人du所得税若zhi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所以,对因公出差,在当地规定标准范围内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0 07/20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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