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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老师:票据的“不得转让”意思是既不能转让给别人也不能转让给银行吗?如果是这样,那这张票据是不是就无法贴现,非要等到到期日才能实现收款?
84784988 | 提问时间:2020 07/12 10:10
石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搜狐网 阴 / 30°  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贴现效力如何?  融资线2017-10-10 订阅  一、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贴现的效力 各国《票据法》中对于票据转让,均有限制或者允许票据关系当事人在票据上记载限制票据流通的字样,即允许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书写“禁止转让”或者“不得转让”字样,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或者“禁止转让”字样的,票据即丧失了可流通性,不得再行背书转让,如果进行转让则为无效票据行为。而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或者“禁止转让”字样时,票据是否可以贴现,对此问题在一些司法机关的判案中曾有过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曾认为票据的贴现不同于《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转让行为,而是贴现银行向申请贴现人买受票据或者向申请贴现人的贷款行为,不属于《票据法》的调整范围,所以,虽然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或者“禁止转让”的字样,也不影响票据的贴现,贴现行为仍然有效,贴现银行仍然可以享有票据权利。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票据的贴现就是票据权利转让行为的一种,当然应当受《票据法》的调整,即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或者“禁止转让”字样的,票据亦不得进行贴现,如果银行接受申请贴现人的申请对票据予以贴现的,贴现银行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只能由贴现银行向申请贴现人追偿,而不得向票据上的其他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或者票据追索。 由前所述,我们亦认为,票据的贴现不是一种贷款行为,而是票据行为,应当受到《票据法》的约束与调整,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贴现银行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对《票据法》关于票据权利转让的规定,应当作深人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字面解释,应从票据贴现行为的本质去理解其行为性质。 二、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贴现的效力 背书人的背书记载行为并不是基础票据行为,而是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一经合法出票即为有效票据,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不能产生票据丧失流通性的法律后果,即其后手如果再将票据转让的,并不影响其转让行为的效力,对票据的贴现行为亦是如此。 所以可以认为是,当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的票据上,其中有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贴现人亦可以接受贴现申请,贴现票据。但是,由于前书记载中有“不得转让”字样,即产生票据权利切断的后果,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以及前手票据债务人只对背书人的直接后手被背书人承担票据义务与票据责任,而对其被背书人以后的票据当事人不承担票据义务与票据责任,贴现人不得要求该背书人的其前手票据债务人向其承担票据义务及责任,而只能向该背书人的后手票据债务人要求承担票据义务及责任。
2020 07/12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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