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2018年7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①1日,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乙公司销售N商品2000件,合同约定乙公司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 ②8日,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乙公司实际对外销售N商品1000件。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6000元,款项尚未收到。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到乙公司提供代销服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00元。③10日,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丙公司销售M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0000元,该批M商品的成本为350000元。15日,丙公司发现该批商品有假货,要求给予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并办妥相关手续,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20日,甲公司收到扣除折让后的全部款项存入银行。④25日,收到,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设备的本月租金20000元,及相应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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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84784950 | 提问时间:2020 06/28 14:40
你好,这个题是需要做分录么?
2020 06/28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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