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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请问一下老师:我们4月已抵扣认证的发票,现在因为供应商失联税局要求将已经认证抵扣的进项税做进项税转出处理,这种怎样做呢?做在营业外支出可以吗
84784954 | 提问时间:2020 06/09 17:08
maize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转发宁波税务,一、对于购销关系真实,票货相符一致,其发票也是销货方自己合法取得、真实开具的情况。 在此种情况下,因销货方未申报缴纳税款,所以不需要税务稽查立案。企业仅需在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后,作进项税额转出(类似按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即可,其转出的进项税额可以转入成本。这一部分合法取得的专用发票因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利润减少。 可参照会计分录如下: 会计分录 (一)涉及当年度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假设本月没有发生其他涉及增值税的事项,贷方“进项税额转出”在月未时应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补交该进项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二)涉及以前年度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结转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三)同时按补交的增值税额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提取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2.结转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补交税金: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二、对于通过支付手续费等形式,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移交稽查立案查处)的情况。 此类发票意味着没有真实交易,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其相应的“原材料”属于虚构。此时需会计调整,相应冲减原会计分录。由于其恶意虚开取得专用发票,故对其补缴增值税,不存在增加成本的问题,调账后实际增加了利润。 可参照会计分录如下: 会计分录 (一)如果是本年度:红字冲销原会计凭证分录 借:原材料等科目 【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红字】 因红字冲回进项,自然会产生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可借方转出未交增值税,贷方记未交增值税或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实际是单纯进行了补税角度的处理,尚未涉及处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 (二)如果是涉及以前年度调整:对于以前年度,补税的处理不影响利润,可直接借记红字进项,贷记增值税检查调整;同时对利润的影响在于对上年虚增存货导致的利润进行调整,可直接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增权益。 1.调整进项及补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 2.调整以前年度存货虚增及所得税 借: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三)支付滞纳金、罚款 补缴以前年度税金发生的罚款、滞纳金也应计入补缴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2020 06/09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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