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个关于经济法结合实物的问题。总分公司同城,分公司非独立核算,总公司给分公司摊货供分公司销售使用,由于是同城,所以不用视同销售,对吧?
但是总公司的进货发票抬头是总公司,如果总公司在摊货时不给分公司开发票,那么进销就矛盾了,可是如果开发票,总公司交一次增值税,分公司在销售开票后又交一次增值税,这样也不太对吧?
请问这种情况,实物中应如何处理呢?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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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84785012 | 提问时间:2020 06/02 12:08
1.同城可以不做视同销售,因为是非独立核算的,
2.总公司开票给客户就行了,分公司不用开
2020 06/02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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