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甲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民手中购进大米用于生产雪饼,支付价款100000元,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
(2)销售零食取得不含税销售额7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为91000元。
(3)乙企业向甲食品厂购买了1000000元(不含税)货物,甲食品厂给予乙企业10%的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且折扣额在备注栏标明。
(4)甲食品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生产设备取得含税销售额25750元,该设备为2008年5月购入。
已知:甲食品厂销售食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纳税人取得的专票已通过认证。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 甲食品厂购进大米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 针对业务(3),甲企业应缴纳的销项税额=700000×13%=91000
(3)针对业务(4),甲食品厂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4)甲厂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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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84784978 | 提问时间:2020 05/28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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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5/28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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