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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某金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经销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纯金24K纯金项链100条,每条新项链对外零售价格3000元,旧项链作价2800元,从消费者手中每条收取新旧项链差价200元,假定该月初无留抵税额,本月没有购进业务,该项“以旧换新”业务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 )元(金银首饰消费税率为5%)。
84784988 | 提问时间:2020 05/01 16:52
王晓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你好,增值税200*100/1.13*0.13=2300元 消费税 200*100/1.13*0.05=884.96元 合计 3184.96 满意请五星好评,谢谢
2020 05/01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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