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们建筑公司,一些零星采购没有办法取得发票。然后领导就说让采购员拿着身份证和合同去税务局原票。但是我感觉这样不合规,一来发票开具人是采购员的话,报销人也是采购员。虽然实际发生了这个业务,但是这个票一看就是虚假业务啊。而且报销的种类也特别多,锅碗,办公用品的。您觉得这种操作可以吗?
我的建议是,如果500块钱以内,让他就弄一个有对方名字,身份证这些的收款收据。这也是可以所得税前扣除的。但是我担心这种收款收据太多了。税务局不承认就惨了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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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40 | 提问时间:2020 04/29 10:09
您好,符合条件收据就可以入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企业税前扣除凭证进行了规范,其中提到:企业向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支付的款项,可以凭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及企业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500元左右。
2020 04/29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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