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发生如下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的经济业务: (作分录)
(1)4月12日,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购入乙企业股票20 000股,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900 000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3 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0元,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甲企业将该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2)6月30日,甲企业持有乙企业股票的市价为920 000元。
(3)7月6日,乙企业宣告以每股0.2元发放上年度的现金股利。7月10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向其发放的现金股利,假定股利不考虑相关税费。
(4)7月18日,将持有的乙企业股票全部出售,价款为1 006 000元,转让该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6 000元,款项已收到。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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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00 | 提问时间:2020 04/23 11:47
借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9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0
投资收益 3000
贷 银行存款 903180
借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00
贷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00
借 应收股利 0.2*20000=4000
贷 投资收益 4000
借 银行存款 1006000
贷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900000
——公允价值变动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
投资收益 1006000-6000-920000=80000
2020 04/23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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