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建筑类企业发票备注栏什么时候开始要求的备注,如果前期没有备注,必须冲红吗?是否还要补所属地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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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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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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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2 | 提问时间:2020 04/17 09:06
3、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020 04/17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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