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A公司与B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A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向B公司供应一批手机,B公司收到该批手机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A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供应这批手机之后,B公司并未付款,若A公司一直未向B公司主张权利,则A公司对B公司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什么时候? 请老师详细讲解下,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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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1 | 提问时间:2020 04/12 2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所以A的权利收到侵害之日为2020年1月1日,往后推3年则为2023年1月1日。
2020 04/12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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