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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一起未决诉讼确认的预计负债为300万元。2018年3月6日,法院对该起诉讼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28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不再上诉。甲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017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8年3月31日,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事项导致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余额”调整增加的金额为(  )万元。 这个题目的当期应交所得税为什么是70万(280*25%)? 在17年不是已经交过75万了吗?(300*25%) 现在多计入营业外支出20万元(300—280),冲掉20万元,所得税相应不也该冲掉20*25%吗?
84784998 | 提问时间:2020 04/04 14:22
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你好,同学。 300*25% 你在2017.12.31这个时点是确认的预计负债,300,这个是不可税前扣除的,所以是调增处理。
2020 04/04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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