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8年10月,甲公司用一台已使用两年的设备A从乙公司换入一台设备B,支付清理费1 000元,从乙公司收取补价4 000元。设备A的账面原价为50 000元,已提折旧32 000元;设备B的账面原价为24 000元,已提折旧3 000元。置换时,设备A的公允价值为26 000元,设备B的公允价值22 000元。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交易双方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6%。甲公司换入设备B的入账价值为( )
A、15 640元
B、15 000元
C、18 240元
D、14 000元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中级职称#
84784951 | 提问时间:2020 04/03 16:30
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18000+1000-4000=15000
2020 04/03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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