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开发票备注栏一定要注明工程名称和工程地址吗?这条规定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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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9 | 提问时间:2020 03/30 08:57
你好 在2016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就已对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开具相关事项作了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020 03/30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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