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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老师,视同销售应该怎么判断呢
84784950 | 提问时间:2020 03/26 12:12
maize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020 03/26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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