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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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84785039 | 提问时间:2020 03/25 11:10
(1) 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中包括标的、数量、价款,故该内容具备合同成立的条件,所以是要约。
(2) 乙宾馆的回复是新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题中乙宾馆对要约中的标的价款和数量作出了变更,该变更为实质性变更,所以乙宾馆的回复视为新要约。
(3) 丙公司可以不对运货途中的货物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甲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售赔偿责任。本题中,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属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所以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甲公司可以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所以甲公司可以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
2020 03/25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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