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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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4 | 提问时间:2020 03/25 02:25
①实践合同以物之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借款人在合同成立后不负有合同义务;
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不支付利息,为无偿合同。
因此法律认为,对于自然人而言,其理性能力不一定足够,因此以物之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可为出借人争取更多思考的时间,避免出借人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其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条件,借条仅是合同成立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关于“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
2020 03/25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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