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以一批库存商品交换乙公司的房产,库存商品的成本为70万元,已提减值准备8万元,计税价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6%,消费税率为1%。房产的原价为200万元,已提折旧100万元,已提减值准备20万元,计税价值为110万元,增值税率为10%。经双方协议,由甲公司支付补价2万元。双方均保持资产的原始使用状态。假定双方均无法获取公允价值口径。要求:对双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想问一下,换入的房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不可以抵扣呢?如果是换入的无形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不可以抵扣呢?)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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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00 | 提问时间:2020 03/08 22:04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020 03/08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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