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举例说下售后回购的流程吗,售后回购的目的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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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9 | 提问时间:2020 02/28 21:33
你好,参考一下面的,
房地产企业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时,与购买方签订合同,约定在日后的一定期间内再将所售房地产回购的一种交易方式。
这种交易方式,如果销售合同中明确了回购日期,到期后必须由卖方回购,同时还约定了利率,就可以认定为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如果销售合同没有约定具体回购日期,或回购仅是备选条件之一,或没有约定利率,或按市场价格回购的,就可以认定为促销性售后回购业务。促销性售后回购业务按正常的销售业务进行财税处理。
案例
甲房地产企业2010年1月1日将一栋已完工的商务楼销售给乙银行(经批准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售价为5000万元。该栋商务楼的建造成本为4500万元。合同约定2012年12月31日房地产企业将该栋商务楼重新购回,回购价为5600万元。
会计处理
这项交易实质上是房地产企业将房产做抵押担保,向银行借款5000万元,期限3年,应付利息600万元,其所售房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发生实质上的转移,仍留在该房地产公司,因此不能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暂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房地产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出售房产时: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其他应付款 5000
借:发出商品 4500
贷:开发产品 4500
2.2010年和2011年度末计提应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2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
3.2012年12月31日重新回购房产时:
借:其他应付款 5400
财务费用 200
贷:银行存款 5600
借:开发产品 4500
贷:发出商品 4500。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上例中,房地产企业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仍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45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支付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无差异,应纳税所得额无需调整。
2020 02/28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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