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合同期与约定条款的服务期不一样的吗?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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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1 | 提问时间:2020 02/21 05:11
你好,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不是同一法律概念,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的因劳动者获得特殊的劳动条件,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限,而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限。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1)一是必备条款,一是可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服务期则为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而且只有在法定情况下才能约定。(2)违反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的后果不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是服务期劳动者不能提前解除,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0 02/21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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