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企业所得税计算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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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84 | 提问时间:2020 01/12 15:49
位于市区的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主要生产销售同一型号的小汽车,每辆市场不含税售价为4.6万元,每辆小汽车的生产成本为2.8万元。2018年发生如下业务:
(1)按市场价格销售小汽车19000辆,销售合同记载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7400万元。
(2)按照市场不含税价格销售20辆小汽车给本单位职工。
(3)全年外购原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40775万元。
(4)全年发生管理费用1100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900万元,新技术研究开发费800万元,支付其他企业管理费300万元。
(5)全年发生销售费用7600万元,其中含当年发生的广告费5000万元、业务宣传费400万元,直接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中介服务公司佣金100万元(所签订的协议注明相关交易实现收入1500万元)。
(6)全年发生财务费用2100万元,其中含向关联企业(非金融企业)支付一年期贷款的利息费用900万元。已知借款本金为12000万元,生产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额为4800万元,且关联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该生产企业,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
(7)全年发生营业外支出500万元,其中直接资助贫困大学生300万元,通过省人民政府向希望工程捐款100万元。
(8)企业接受捐赠机器设备一台,取得捐赠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6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假定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增值税为5771.96万元;结转的上年未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280万元,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12%,不考虑除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税种)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2018年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2)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业务(5)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业务(6)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该企业2018年实现的会计利润。
(6)计算业务(7)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该企业201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1)该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87400+4.6×20)×12%=10499.04(万元);该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771.96+10499.04)×(7%+3%+2%)=1952.52(万元)。
(2)①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900×60%=540(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87400+4.6×20)×5‰=437.46(万元),税前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37.4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0-437.46=462.54(万元)。②新技术研究开发费可加计扣除75%,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0×75%=600(万元)。③支付给其他企业的管理费,税前不能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62.54-600+300=162.54(万元)。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87400+4.6×20)×15%=13123.8(万元),当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00+400=5400(万元),结转的上年未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280万元,由于5400+280=5680(万元)<13123.8万元,所以应纳税调减280万元;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不得税前扣除,所以直接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中介服务公司的佣金10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100万元。业务(5)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80-100=180(万元)。
(4)业务(6)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0-4800×2×5.8%=343.2(万元)。
(5)该企业2018年实现的会计利润=87400+4.6×20-(19000+20)×2.8-11000-7600-2100-500+11.6-10499.04-1952.52=596.04(万元)。
(6)直接资助贫困大学生30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596.04×12%=71.52(万元),实际发生额1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71.52=28.48(万元);业务(7)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28.48=328.48(万元)。
(7)应纳税所得额=596.04+162.54-180+343.2+328.48=1250.26(万元);2018年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26×25%=312.57(万元)。
2020 01/12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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