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外的零星支出,对方开具的收据上面,对方不愿意填写身份证号码,有没有类似的通知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5016 | 提问时间:2019 11/06 15:44
你好!
必须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2、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最后,再次提醒各纳税人: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时要牢记满足“小额零星支出以收据扣除”的两个前提条件,缺一不可!
2019 11/06 15:46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