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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老师,请问环保税的的基础信息采集如何填,还有报税?。第1次做不会弄,非常感谢!
84784965 | 提问时间:2019 10/23 09:16
何江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您好同学这个是填表说明 按这个要求填将企业的信息填上去就好了 1.本表为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表内带*的为必填项。本表包括四张附表,分别为附表3.1《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3.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3.3《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3.4《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纳税人根据污染物类别分别填写附表3.1至附表3.3,采用排污系数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须填报附表3.4。 2.“新增”:首次填报本表或新增排放口(噪声源)的纳税人,须勾选“新增”。新增排放口(噪声源)的,应填写新增排放口(噪声源)及其对应的全部应税污染物主表和附表信息。新增固体废物税源数据项的,须勾选“新增”,并在附表3.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同步填写相关新增数据项。 3.“变更”:变更已填报排放口(噪声源)信息的纳税人,须勾选“变更”。变更排放口(噪声源)的,应填写变更排放口(噪声源)及其对应的全部应税污染物主表和附表信息;因排放口拆除或噪声源灭失等情形,导致排放口或噪声源不复存在的,应填写变更排放口(噪声源)相关信息并在“有效期起止”栏填写污染物排放口或噪声源的终止日期并注明“灭失”。变更固体废物税源数据项的,须勾选“变更”,并在附表3.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同步变更相关数据项。 4.“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或适用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勾选“是”,其他勾选“否”。 5.“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已纳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6.“污染物类别”: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可多选。 7.“排污许可证编号”:“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栏勾选“是”的纳税人必填。 8.“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是指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址,应具体到县(旗、区)、乡(镇)、街(村)和门牌号码。 9.“有效期起止”: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填写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止日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填写污染物排放口启用时间或噪声源所在厂区的投入生产日期。 10.“排放口大类”:填写“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口”或“噪声源”三类。 11.“税源编号”:该项由税务机关通过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赋予编号。纳税人首次申报或新增排放口(噪声源)的无须填写。当纳税人发生税源变更情形时须填写该项。 12.“排放口或噪声源编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须按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口编号填写。 13.“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纳税人可自行命名每一个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的名称。 14.“所在区划”:填写“排放口或噪声源”所在的行政区,应具体到县(旗、区)。 15.“所在街乡”:填写“排放口或噪声源”所在街道乡镇。 16.“排放口位置或噪声源位置”:填写“排放口或噪声源”的具体位置。 17.“经度”、“纬度”: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经度、纬度填写。例如:120度34分28秒。 18.“排放方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方式填写。排放口大类为“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时,填写“有组织排放”或 “无组织排放”;排放口大类为“水污染物排放口”时,填写“不外排”、“直接排放”或“间接排放”。 19.“排放去向”:排放口大类为“水污染物排放口”时必填,填写:“不外排” 、“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 “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乡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其他(包括回喷、回填、回灌、回用、回注等)”。 20.“许可证管控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管控要求填写“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或“设施和车间排放口”。 21.“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类别”: “排放方式”为“有组织排放”的,须填写“燃烧废气排放口”或“工艺废气排放口”。 2018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
2019 10/23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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