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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老师 从企业的角度看,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哪种方式更好?
84785036 | 提问时间:2019 10/18 10:06
小祝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经济师
你好,(一)对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影响不同 在应收账款质押中,出质人获得融资后,该融资要纳入其资产负债表的负债科目,增大了其资产负债率;而在应收账款转让融资如无追索权保理中,出让人获得的转让价款视为其提前收回的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其流动资产科目,对资产负债率没有影响,实质上降低了资产负债率,改善了财务结构。不过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2003]14号),在有追索权或附回购义务的应收账款融资中,其会计处理应与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同,计入负债科目。 从银行的角度分析,企业通过把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进行融资,这种方式部分掩盖了其债务,影响了其资产负债率的真实性,如企业进行二次融资,将会进一步增加了银行信贷资金的中长期风险。 (二)是否可以合理避税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中,一般应收账款并非足额转让,而是有一定的折扣,对企业而言,就产生了应收账款转让损失。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相关规定,应收账款属于企业财产范围,其转让所发生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且无需税务机关审批。因此,企业可以利用与银行的应收账款转让行为,将应收账款转让的损失部分申报扣除应税所得。 (三)应收账款融资的种类不同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可办理的融资种类较多,包括表内和表外业务,如承兑汇票、信用证、流动资金贷款等等,而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仅限于保理预付款等表内业务。从企业的角度,如应收账款账期短,金额小,则倾向于应收账款质押,比办理保理较便捷。 (四)保理具有应收账款质押所不具备的功能和优点 因为保理具有应收账款质押所不具备的管理、催收和坏账担保功能,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转由应收账款受让银行承担,收款有保障;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追收等由应收账款受让银行负责,节约管理成本。同时可以节约债务人作为买方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的费用。 银行实践中因为保理有专门的保理业务系统,可以实现对应收账款的全面管理,而且可以开立银行名义的内部账户,将应收账款回款全部存入该银行内部账户中,避免司法的查、冻、扣,维护银行回款权益,因此为保障债权安全,我分行对应收账款质押一般还附加服务保理,可以将应收账款回款存入银行内部账户,且实现对应收账款的动态管理。 (五)应收账款质押可以进行“财务报表型”融资 一种是传统的银行贷款方式, 即基于借款企业的财务实力和经营表现发放的贷款, 我们可以称之为“财务报表方式”。二是资产支持贷款(Asset- based lending, 简称ABL)方式, 主要基于担保品( 应收账款和存货) 来放贷。在前一种方式下, 贷款决策主要根据借款企业的现金流,应收账款和存货仅仅是作为一种担保品( 可能加上别的担保品) 。在后一种方式下, 贷款决策主要基于担保品的数量和质量, 而且贷款人需要紧密地跟踪担保品( 甚至每天) 。 ABL一般应由专业性的财务公司或银行的专业团队来开展, 这是因为ABL 与传统的商业贷款不同, 贷款对象的风险也较高, 需要专门人员来评估、监控借款客户和担保品。即使在一家银行内部, 公司贷款和ABL 业务也往往分属于不同部门。有些贷款机构应用了专门的电子系统用于跟踪和处理ABL 业务, 并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和供应商( 借款人) 的电子联接。通过这样一个系统, 贷款机构可以及时地监控货物和服务的交付、销售、应收账款的产生、担保的设立、回款、可用额度和贷款余额等各方面的信息。 3.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的联系 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尽管存在区别,从上文的分析来看,也并非泾渭分明,如应收账款质押与有追索权的保理就很相似。 (一)应收账款出质后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后可以转让 《物权法》第228条第二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从条文意思可以看出,应收账款出质后,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可以再向第三人转让。问题是应收账款出质后,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是否可以将该应收账款再转让给质权人呢?笔者认为,如质权人认为有必要,并无不可,如双方就转让价格与价款等协商一致,该应收账款可以再次转让给质权人,转让价款用于抵债(即抵销),质权人转为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二)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发生权利冲突时如何解决 在同一应收账款被同时质押或转让,或同一应收账款被多次质押或转让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权利先后顺序,对此法律并无规定。根据《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公约》,主要有三种解决方式:第一种是以登记为准的优先权规则;第二种是以转让合同时间为准的优先权规则;第三种是以转让的通知时间为准的优先权规则。笔者认为,鉴于登记系统已经建立,为彰显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力,维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有必要完善登记规则,采第一种以登记为准的优先权规则。对于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的多次转让和质押,均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顺序: 1、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2、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时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3、均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三)目前法律环境下,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面临诸多共同的问题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未来的以及“一揽子”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质押或转让、禁止转让的应收账款实际发生了转让或质押后的法律后果如何、登记系统的内容、应收账款的描述和要素等如何确定都是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转让面临的共性的问题,应收账款本身的商业、法律风险也是共同的。 4.结论 进出口贸易中,一般采用国际保理等方式,应收账款质押并不适合。实践中多是在应收账款质押和国内保理两者中作出选择。对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转让进行比较分析后,可以看出两者各有特点,各有利弊,银行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多方面权衡后灵活选择和运用。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
2019 10/18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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