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一笔交易是出口给香港的客户,交易额是28万,香港公司再把货物卖给台湾企业交易额30万。但是在出口报关的时候是以我们公司的名义报关直接将货物出口做给台湾企业,所以报关的相关资料报关单、形式发票、装箱单,都是显示卖方是我们公司购买方是台湾企业,而且报关单的上的交易金额是30万。但是最终是香港客户给我们回款,而且货款金额是28万。我咨询了本地税局我们公司的这种情况,回答我是必须按报关单的30万金额开发票确认收入,不能收回的2万让我们自己作坏账,可是对于我们企业来说实际上我们是与香港的交易,应该以28万的金额确认收入,只是按客户的要求做资料报关把货发出去。这样的情况是否只能按我当地税务回答的处理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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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66 | 提问时间:2019 10/15 18:32
报关单上是30万,应按30万确认收入
2019 10/15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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