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店以旧换新得来的旧料,再拿回厂家换新金时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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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62 | 提问时间:2019 09/27 10:15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
【例】某金银首饰零售商店为小规模的纳税人,2004年10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60000元,以旧换新业务收入30000元(含税),其中收回旧首饰折价21000元,实收9000元。
应缴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收入+以旧换新实际收取的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征收率
该例的应缴增值税=(60000+9000)÷(1+3%)×3%=2010(元)
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如下:
(60000+9000)÷(1+3%)+21000=87 99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9000
库存商品——旧金银首饰 2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 879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10
收回来后要看看你和厂家是怎么约定,如果厂家只是代为加工,加工后又全部放回给你,对方只收取加工费用,那么按照委托加工处理:
发出原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缴税金-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应缴消费税
如果约定也是回收性质,那么你这边视同销售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019 09/27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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