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8年至2019年度发生如下与股票投资有关的业务: (1)2018年4月1日,用银行存款购入A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股票4 000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每股买入价为20元,其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现金股利0.5元,另支付相关税费360元,于4月18日收到该现金股利存入银行。(2)2018年10月1日购入B公司股票50 000股,并准备随时变现,每股买价8元,其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1元。另支付相关税费4 000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2018年10月5日收到B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3)2018年12月18日甲公司出售了该公司所持有的B公司的股票,售价为450 000元,支付了相关费用2 500元。(4)2018年12月31日,购入A公司的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每股21元。(5)2019年2月3日,出售持有的A公司股票3 000股,实得价款65 000元。(6)2019年4月15日,A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每股派发0.1元。2019年4月30日,收到派发的现金股利。
根据资料(5),甲公司出售A公司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是( )元。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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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46 | 提问时间:2019 09/19 16:02
你好,处置时确认的投资收益=2 000-283=1 717(元)。 资料(5)会计分录: 借:其他货币资金 65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3000×(20-0.5)]58 500 ——公允价值变动[3000×(21-19.5)]4 500 投资收益 2 000 借:投资收益 283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83
2019 09/19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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