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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老师,适用加计递减政策的声明,我公司是今年7月份成为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计算期起从2018年12月到今年3月份,这个期间我公司没有开过发票,我还能享受这个政策吗?
84784961 | 提问时间:2019 09/11 14:54
郭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 09/11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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