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废弃油脂的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向散户购买废油,拿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出售时又要开具销项票。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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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71 | 提问时间:2019 08/24 00:06
学员你好,
由于原有废旧物资行业税收政策的不完善,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调整了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具体体现如下几方面:首先,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其次,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这项政策的规定,取消了原来“只有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的废旧物资才能够抵扣增值税的规定”,扩大了可以抵扣购进废旧物资所含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范围,即由原来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停止使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即常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进项税额。
再次是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此规定是调整后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也就是说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条件是: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行政处罚的。
各地政策有区别,老师建议你联系当地税务局,
得到更专业的建议。
2019 08/24 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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