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收到主管部门拨入的用于事业单位成立企业的注册资金会计分录
![](/wenda/images/newWd/search.png)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http://member.chinaacc.com/homes/resources/images/home/avatar/8.jpg)
84785008 | 提问时间:2019 07/31 13:24
关于事业单位及民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开办资金问题,相应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制度均未对该基础性的事项作出规定,是相应制度的制订者疏忽或是该开办资金按照以前惯例仅为过渡,我们不得而知。结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及个人理解,上述单位的开办资金应等同于企业的“实收资本“核算,事业单位:应在事业基金下设”开办资金“子目进行核算,收到开办资金时作: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基金-开办资金;民非单位或社会团体:在非受限净资产下的”业务发展基金“下设置”开办资金“进行核算,分录同上。在单位存续期间该开办资金子目下的金额不变动,除非有增资或减资情况发生。
2019 07/31 13:46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