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财税2016(49)号文里面有一条这样的规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我对这一条规定很矛盾,不知道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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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2 | 提问时间:2019 07/29 11:28
这里并不矛盾。
首先是从总的收入来确定。也就是软件产品销售的收入不能低于企业总收入的50%
那么在这个软件销售里面,存在钳入式产品和集成产品销售不得低于总销售的40%
然后再是其中
软件销售占总收入不低于40%,钳入式产品和集成产品销售不得低于总销售的30%
下面是其中
2019 07/29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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