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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我们公司有很多分公司,增值税是分开纳税。存在一些项目,收入合同是总部签订,但是实际业务是分公司执行,支出合同也是分公司签的。也就是总部这边只有收入,只有销项没进账,分公司那边该项目只有进账没销项。分公司跟总部不在一个属地,整体公司缴税是不变的,但是对于不同的税局缴的税就不同。(总部在广州,分公司在中山,那么广州这边税局缴税就会多一点,中山税局那边缴税就会少一点)。那么对于这种情况的存在,税务上有没有什么问题?
84784976 | 提问时间:2019 07/29 08:43
轶尘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这种情况下总分公司之间再进行结算开票 使得税负正常
2019 07/29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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