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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2 | 提问时间:2019 07/26 19:11
(一)免税合并形成的商誉
税法不认可免税合并产生的商誉,即商誉计税基础为0,商誉账面价值则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会计上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原因有二:
第一,若确认,则产生新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而改变商誉账面价值的计算结果(增加) ,商誉账面价值增加后,又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从而二者无限循环;
第二,由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导致商誉账面价值增加,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补充: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处理
税法与会计对合并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口径不同。
(1)一般情形(应税合并)
一般情况下,被合并方应按公允价值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即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
(2)免税合并的情形
税法规定,企业合并时,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情形下,被并方免交所得税
免税合并的所得税处理
被合并方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方的全部纳税事项由合并方承担,以前年度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可由合并方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方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方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2019 07/26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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