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有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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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2 | 提问时间:2019 07/15 19:23
根据《总局问题答复专刊第19期》(2019年4月22日)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问题12中,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答复:“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总局问题答复口径,第二季度总局更改了金三申报的监控,对汇总纳税人企业的分支机构无论是否为独立核算纳税人均无法单独享受小微,其资产人员指标均应按照全口径(总机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填报。注意: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无法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2019 07/15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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