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销售使用过的二手汽车(2016年12月购进),应交增值税率是否按照卖出价/1.03*0.02?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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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83 | 提问时间:2019 07/15 08:42
你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是2009年以后的购入的,可以采用3%减按2%
2019 07/15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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