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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知识,准确的是分红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84784990 | 提问时间:2019 07/14 14:39
陈艺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审计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规定,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因此,合伙律师事务所应该就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先按上述规定分配,然后合伙人以分得的所得再按“个体工商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再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2019 07/14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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