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商品和发出商品 科目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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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8 | 提问时间:2019 07/11 18:11
“委托代销商品”与“发出商品”科目的区别?(初级会计实务)
解答:以前“委托代销商品”与“发出商品”是两个科目,后来把“委托代销商品”核算的内容并入“发出商品”科目中,合并后两个科目成为一个科目“1406发出商品”。但在科目解释说明中“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用发出商品即可核算委托代销商品。
1、发出商品:在一般销售方式下,企业对于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即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2、委托代销商品:是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商品时,在发出商品时,如果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比如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或视同买断方式但对方未销售掉的可以退回的情况),那么企业发出商品时,应该先将成本由“库存商品”转入“委托代销商品”,因此这个“委托代销商品”与“发出商品”科目的性质是类似的。委托代销商品行为发生,会计处理时“委托代销商品”与“发出商品”这两个科目可使用任意一个。
2019 07/11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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