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与客户签合同用的是A公司名义,但是开给客户的票是B公司的名义。那么在税务上要怎么处理呢,税务风险会有哪些呢?法律风险有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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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2 | 提问时间:2019 06/22 10:47
你好,会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哟。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流不一致的风险规避
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企业遇到“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则可依照以下方式规避:
情形一:销售方无法提供发票
销售方如无法自行开具发票,可以到主管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或者与销售方解除合同。
情形二:发票开票人与销售方不符
销售方提供发票上的开票人与销售方不符合,可退回发票要求销售方重开。
情形三:第三方代付款
购买方如需通过第三方公司付款,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或者约定由第三方付款并提供相应委托协议。需注意的是,第三方付款情况,发票仍需与合同主体一致。
情形四:分批交货合同
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 06/22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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