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我公司是建筑企业,背景是19年以前我们是核定征收所得税,19年3月14日接到税务通知从19年1月1日起变成查账征收,这时候我们就担心已完成项目未开具发票的尾款应该怎么办,因为以前是核定征收,很多项目是没有取得成本发票的,完工了也很难在找到以前的材料商开发票。
在没有寻找到办法的时候,4月份开了一张A项目3%的发票出去,但是5月份的时候请教专管员他告诉我们说可以把已完工项目收入补充申报到18年12月份未开票收入中去缴纳相应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这个时候我为了规避4月份开出A项目的成本,未跟专管员商量的情况下把这张4月份发票冲红未开蓝票,且把A项目的收入计入到18年12月份开票收入中。现目前因专管员不同意只开了红票不开蓝票,所以要求更改申报表,把开出红票金额填在未开票收入里面。且说补充申报到18年12月的未开票收入金额也不能再次更改报表把它冲减出来,只能多缴税了。这样就形成了18年有一张未开票收入,19年5月有一张未开票收入,让我开出来的发票只冲减18年的,19年的就不要管他了,一直挂在申报表里了。我想明白这样真的不能退了吗?会不会算虚增收入呢?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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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46 | 提问时间:2019 06/21 11:42
你说了好长一段
大致就是核定征收时你申报了一个未开票收入,然后现在你又开具发票了,之前申报的税能不能退?
2019 06/21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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