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帮个人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做 分录,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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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64 | 提问时间:2019 06/17 21:20
个人所得税是应该由职工个人承担的,如果单位替个人补缴以前年度的,不属于单位正常的营业支出,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在所得税汇算时调增单位应纳税所得额。
缴纳时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个人所得税属于代扣代缴税种,在应交税费下设置明细科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予以核算。
个人所得税由取收款项方负担,单位只是代扣代缴,因此缴纳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这笔税款由个人负担,所以单位需要代扣,一般从工资中扣除,所以扣除时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如果负担税款的人不需要支付工资,则形成一项应收款,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XXX个税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直至收回该应收款项,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XXX个税
2019 06/17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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