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陵电器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产品。2019年4月1日按合同销售A产品300件,产品成本8 000元/件,售价10 000元/件,增值税税率13%,产品已发出。合同规定付款期限为9个月,货款分别于2019年4月末、2019年8月末、2019年12月末三次平均支付。4月30日为第1期合同收款日,嘉陵电器厂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 000 000元、增值税130 000元,款已收存银行。
要求:作出嘉陵电器厂4月1日、4月30日业务的会计分录。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4982 | 提问时间:2019 06/17 19:49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1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2019 06/17 20:19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